(2017)川072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孔明俊申请执行林涛、龙何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明俊,林涛,龙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孔明俊,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安靖镇。被执行人:林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被执行人:龙何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涛、龙何华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