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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焕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焕辰,曾用名:赵换辰,男,1954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住。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6]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焕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焕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0年9月29日,董雪贵、赵瑞朝、白增朝(均已判刑��在赞皇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该农合社成立后,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赞皇县部分乡镇设立代办点,通过代办员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焕辰为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计吸收存款464400元,已全部兑付。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赵焕辰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赵焕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焕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赵焕辰非法吸收数额认定的说明;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证明材料;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材料;被告人赵焕辰户籍证明;证人袁友军、冯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焕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焕辰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焕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焕辰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所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全部兑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焕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祁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玉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