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耿关英、倪士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关英,倪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324号申请执行人:耿关英,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倪士林,男,汉族,住献县。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6万元),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倪士林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价值2万元)依法予以查封,并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倪士林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依法予以查封,并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