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664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XX夏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XX夏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诸暨市亚迪诺服装羽绒制衣厂,诸暨市华鼎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三都扬声器配件厂,浙江省诸暨市凯伦实业有限公司,郭永才,冯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664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23990-4。主要负责人:戴菊萍,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XX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3586-5。法定代表人:郭永才。被执行人: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5709340-5。法定代表人:宣军。被执行人:诸暨市亚迪诺服装羽绒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二村。组织机构代码:72105235-3。投资人:郭永才。被执行人:诸暨市华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百花路。组织机构代码:77646294-X。法定代表人:郭永才。被执行人:诸暨市三都扬声器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组织机构代码:X0962284-2。经营者:郭永才。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凯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6943-2。法定代表人:郭永才。被执行人:郭永才,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冯海燕,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执6640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第二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诸暨市三都扬声器配件厂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二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2月22日第三人诸暨市古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95QE02)以500.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诸暨市三都扬声器配件厂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二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8)第801-37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诸暨市古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95QE02)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诸暨市古品贸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诸暨市古品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