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贾丽娜与赵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丽娜,赵国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5号申请人贾丽娜,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赵国明,现住农安县。申请人贾丽娜因与被申请人赵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国明所有的×××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国明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李 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