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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贾丽娜与赵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丽娜,赵国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5号申请人贾丽娜,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赵国明,现住农安县。申请人贾丽娜因与被申请人赵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国明所有的×××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国明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李 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