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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吴亚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亚伟,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3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4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亚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张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13时,被告人吴亚伟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上蔡县华陂镇至小岳寺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陂镇君陈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被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吴亚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4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吴亚伟与张某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上蔡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亚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亚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684号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上公(交)行罚决字[2017]1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公(交)执通字[2017]10167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驻公交决字[2017]第41172229001265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公交认字[2017]第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吴亚伟户籍证明及无前科查询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亚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亚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亚伟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亚伟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亚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亚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连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茫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