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桃源县漳江镇大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桃源县大明眼镜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7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桃源县大明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经营者:刘双喜。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大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