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武汉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惠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惠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164号原告武汉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被告杜惠琴,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惠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