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敏、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敏,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彭敏,女,1971年7月22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五金汽配园东岭标准厂房***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彭敏与被执行人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劳动报酬299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的货款380151元进行分配,申请人已按比例受偿1610元。该公司已歇业停产,机器设备已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厂房和土地均为租赁。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暂无法实现。申请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