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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魏宏诉中山市昂秀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中山市昂秀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010号原告:魏宏,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山市昂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六队西路内街***号首层第1卡。法定代表人:肖伟。魏宏诉中山市昂秀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魏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魏宏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