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魏宏诉中山市昂秀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中山市昂秀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010号原告:魏宏,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山市昂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六队西路内街***号首层第1卡。法定代表人:肖伟。魏宏诉中山市昂秀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魏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魏宏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