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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峰诉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大庆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波,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树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峰诉被告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峰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峰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2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