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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樊彩梅与相立军、樊彩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彩梅,相立军,樊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02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樊彩梅,女。被执行人:相立军,男。被执行人:樊彩萍,女。本院在执行樊彩梅与相立军、樊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彩梅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酒肃巡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所有款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哲代理审判员王发斌代理审判员沈妍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田毅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