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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朝鹤与袁立民;邓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鹤,袁立民,邓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272号原告刘朝鹤,现住扶余市。被告袁立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邓玉红,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鹤与被告袁立民、邓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刘朝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