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朝鹤与袁立民;邓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鹤,袁立民,邓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272号原告刘朝鹤,现住扶余市。被告袁立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邓玉红,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鹤与被告袁立民、邓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刘朝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