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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系XX之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果,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青龙嘴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8759XC。法定代表人:张必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勉,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65868622051。法定代表人:万天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05779。负责人:李青,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XX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0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赵文建审判员 陈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