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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光启、李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光启,李淑华,南漳九洲惠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刘延林,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光启,李淑华,南漳九洲惠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刘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冠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光启,农民。被执行人李淑华,农民。被执行人南漳九洲惠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保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延林,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光启、李淑华、南漳九洲惠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刘延林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1)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光启、李淑华、南漳九洲惠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川惠投资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刘延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光启在中国银行老河口支行营业部的账号为00×××56内的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程实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