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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候振宝 陈志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候振宝,陈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秀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候振宝,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陈志芳,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1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志芳与申请执行人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志芳于2017年4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00元,下欠的本金,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利息合计276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立案费17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陈志芳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