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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时坤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湛高速TJ19标项目部、陕西诚俊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时坤,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湛高速TJ19标项目部,陕西诚俊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荆朝兴,吉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71号原告:申时坤,男,住云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豪,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湛高速TJ19标项目部,住所地:高州市分界镇612县道飞马村委会。被告:陕西诚俊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号阳光丽城第2幢1单元20层12001号。法定代表人:许会霞,公司经理。被告:荆朝兴,男,成年,住高州市。被告:吉军,男,现住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时坤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湛高速TJ19标项目部、陕西诚俊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荆朝兴、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时坤于2017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时坤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时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6元,由原告申时坤负担。审 判 长 : 梁 捷人民陪审员 :吴鸿飞人民陪审员 :邓任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