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禹园园、张渭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园园,张渭梁,朱丹丹,绍兴荣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陈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禹园园,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张渭梁,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朱丹丹,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绍兴荣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臻路419-18号,组织机构代码:06694198-9。法定代表人:张渭梁。被执行人:陈李军,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仲字第356号裁决书,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园园与被执行人张渭梁、朱丹丹、绍兴荣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陈李军商事仲裁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渭梁、朱丹丹、绍兴荣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陈李军在(2017)浙06执1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渭梁、朱丹丹、绍兴荣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陈李军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1198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