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勇刚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356号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勇,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接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勇刚,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段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