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7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郑福华、张永学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华,张永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7刑初34号公诉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福华,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文盲,农民,住新平县。被告人张永学,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文盲,农民,住新平县。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0月21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霞、代理检察员方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福华伙同李某(在逃)、罗某(在逃)到新平县戛洒镇大田村委会絮波陡山上,将李某1家羊圈内的2只山羊盗走。经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900元。二、2016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郑福华伙同李某、罗某到新平县戛洒镇大田村委会竜都小组公益房旁,将普某家羊圈内的2只山羊盗走。经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2720元。三、2015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福华伙同李某、罗某到新平县戛洒镇新三公路至阿西莫村的岔路口公路下方,将李某2家羊圈内的2只山羊盗走。经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2240元。四、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福华伙同张永学到新平县戛洒镇大田村委会蛾白租小组山上,将高某家羊圈内的1只山羊盗走。经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700元。五、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福华伙同张永学到新平县戛洒镇大田村委会蛾白租小组山上,将邝某家羊圈内的1只山羊盗走。经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700元。六、2016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郑福华伙同张永学到新平县戛洒镇大田村委会絮波陡山上,将鲁某家羊圈内的2只山羊盗走。经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3400元。七、2016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郑福华伙同张永学到新平县戛洒镇大田村委会絮波陡山上,将朱某家羊圈内的1只山羊盗走。经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700元。八、2016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到新平县戛洒镇大田村委会大红山铁矿炸药仓库上方的弯子山上,将马某家羊圈内的2只山羊盗走。经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3400元。九、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到新平县戛洒镇新三公路至阿西莫村的岔路口公路上方,将白某家羊圈内的2只山羊盗走。经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3400元。十、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郑福华伙同张永学到新平县戛洒镇新三公路至阿西莫村的岔路口公路下方,将李某2家羊圈内的1只山羊盗走。经认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郑福华犯罪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96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有物证(照片),被害人马某、鲁某等九人的陈述,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的供述,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电话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戛洒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九被害人出具的收据及谅解书,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福华犯罪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96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郑福华、张永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二、被告人张永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牌号为云F×××××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予以没收;尼龙绳4根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启人民陪审员 王为群人民陪审员 李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