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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洪彬、张福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洪彬,张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保72号申请执行人冯洪彬,男,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沧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福华,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沧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1民初765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张福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福华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