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洪彬、张福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洪彬,张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保72号申请执行人冯洪彬,男,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沧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福华,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沧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1民初765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张福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福华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