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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赛邦金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合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力合工贸有限公司,赛邦金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力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谢贵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大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萍,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邦金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骆房风。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盛华,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3民初61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印刷加工合同》中第八条第2项约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解决。”该约定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解决,故仲裁条款无效,本案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