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滋喜与朱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滋喜,朱述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1356号原告:刘滋喜,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翠荣,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述高,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刘滋喜与被告朱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滋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翠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述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滋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万元、利息0.78万元(以1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自2010年9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1.7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1分,并于2011年8月28日给付。逾期后,被告始终未付。2015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1万元欠据,载明:今欠现金壹万元正分三批还清,从2015年至2017年还清。以上一切手续作废。借款人:朱述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朱述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28日,被告朱述高向原告刘滋喜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朱述高于2015年3月14日向原告重新出具1万元的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5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分三批还清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另外,该借条还载明“以上一切手续作废”。此后,因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朱述高向原告刘滋喜出具欠条,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争借款,原、被告双方在重新换据时未约定借款利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应以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以0.78万元为限。被告朱述高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述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滋喜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以0.78万元为限)。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朱述高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倪泗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