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达惺与郑敬锋、郑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达惺,郑敬锋,郑祖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07号原告:江达惺,男,1990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郑敬锋,男,1979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郑祖成,男,1957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达惺与被告郑敬锋、郑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达惺在接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江达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维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思薇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