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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清与被告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清,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173号原告赵志清,女,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高新路枫林绿洲。法定代表人王慧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清与被告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志清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