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晓玲与吴祖财、陈文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玲,吴祖财,陈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653号原告:林晓玲,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杭县自来水公司员工,住上杭县。被告:吴祖财,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文英,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林晓玲与吴祖财、陈文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晓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林晓玲负担。审 判 员 李其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