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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晓玲与吴祖财、陈文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玲,吴祖财,陈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653号原告:林晓玲,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杭县自来水公司员工,住上杭县。被告:吴祖财,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文英,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林晓玲与吴祖财、陈文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晓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林晓玲负担。审 判 员  李其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