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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0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文娟与管为东、李正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娟,管为东,李正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0856号原告:张文娟,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征宇,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为东,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李正新,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嘉,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娟与被告管为东、李正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