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陕1024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陈某某财产分割补偿款15000元,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财产分割补偿款15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储蓄账户,并于2017年4月12日划拨账户中的存款15125元(执行标的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现申请人已经领取了案件款,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12月30日前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凯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陈雪艳财产分割补偿款15000元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铭审 判 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孔庆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