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平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811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平某1,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平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平某2及婚生子平某3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依法分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平某2,××××年××月××日生育有一子平某3。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一般,因琐事时有争吵。加之被告原长期在外,不务正业,无固定工作,脾气暴躁、冷漠,疏于对原告及孩子的关爱,使原告深感不堪承受巨大的生活压力和精神折磨。被告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了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平某1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未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结婚已长达十四年之久,婚后育有一女一子,现均未成年,且被告现卧病在床。本院认为,庭审中根据原告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离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被告卧病在床,原告作为妻子应尽扶养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平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锁强代理审判员 毕征征人民陪审员 宋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邸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