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徐付云、李留国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付云,李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徐付云,女,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李留国(原告大儿子),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付云与被执行人李留国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留国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留国的银行存款人民9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