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658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张利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张利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3658号 原告: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6640427-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崇文路10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利平,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张利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已预交),由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