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羽、秦本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羽,秦本旺,郑粉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羽,男,1989年10月15日生,彝族,大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本旺(又名秦家友),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粉菊,女,l962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址同上。系秦本旺之妻。上诉人李羽与被上诉人秦本旺、郑粉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建房时将墙体建了侵占在上诉人围墙顶上空约l5公分,同时将上诉人房屋及围墙的部分基脚石挖掉,并在上诉人挖基脚石的地方埋设水沟。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照片及调解记录予以确认证实了侵权事实的存在,一审法院作了现场勘验,对制作的照片和勘验笔录予以确认,对相关草图和测量数据未作为定案依据。结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上诉人侵权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上诉人主张,对已确认的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和自行勘验的证据予以否决,逻辑前后矛盾,对本案事实认定出现重大错误;2、一审审判程序不合法。本案一审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终结后延迟到2016年12月13日才作出判决,已严重超过审理期限,属程序违法。秦本旺、郑粉菊未作书面答辩。李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秦本旺、郑粉菊拆除侵占李羽围墙顶上空的建筑物,恢复损坏李羽围墙顶上的防盗玻璃,恢复侵占和损坏李羽房屋及围墙的基脚石;二、判令秦本旺、郑粉菊将房屋排水管和排水沟重新安装和埋设,让排水不渗漏到李羽的房屋地基和墙体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羽的住房座落于宣威市××号,秦本旺、郑粉菊的住房座落于宣威市××号,两家房屋相邻。2014年6月至l0月期间,秦本旺、郑粉菊在李羽住房南侧建盖房屋,其二层屋面超出一层屋面,被告并对房屋排水沟、排水管等处安装布设。李羽认为秦本旺、郑粉菊所建房屋二层挑梁覆盖自己房屋围墙上层空间,排水沟等未合理安装,影响李羽房屋排水及房屋墙体。为此,李羽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李羽与秦本旺、郑粉菊房屋相邻,李羽房屋主体前围墙与秦本旺、郑粉菊房屋二层挑梁相近,李羽认为秦本旺、郑粉菊房屋二层挑梁侵占李羽住房上层空间,其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羽认为秦本旺、郑粉菊房屋排水设施不合理影响李羽房屋的证据亦不足,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李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羽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提交了《宣威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纠纷调解记录》据以证实被上诉人秦本旺、郑粉菊存在侵权事实,该证据中秦本旺虽有“侵占部分可以无偿使用,但如要切除,对方侵占我方地基部分也要切除”的自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该自述不能作为秦本旺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同时,调解记录仅能证明双方纠纷经宣威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处理,且处理结果为:“建议双方到双龙街道土管所、建设分局测量定性,如实提供相应的手续以供核查……”,该处理结果亦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存有侵权事实,此外,上诉人并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二层房屋挑梁及排水设施对其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后果,因此,上诉人李羽的诉请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诉人提出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虽一审法院确存在案件超审理期限的问题,但该问题并不影响对本案件的公正审理,故该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瑛审判员 谭永慧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