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行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何光胜与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光胜,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9行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光胜,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鲜学萍,通江县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住址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法定代表人杨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胜红,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竟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光胜因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光胜上诉称:1.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举证,法庭未主持质证。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对规范性文件解读错误,违背法定程序。3.依照《劳动合同法》上诉人享有平等、公平参加劳动工作和平等待遇的权利。上诉请求:1.撤销(2016)川1921行初10号的行政判决;2.要求判令恢复考核招聘教师资格;3.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切上诉费用。被上诉人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答辩称:我局依据省、市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然后组织报名、审察、考试、体检、录用等流程工作。在接到对何光胜的举报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核实取证,通过调查,何光胜2005年春季确实未在学校代课,在报考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与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形成印证。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取消何光胜的招聘资格,对时任校长进行免职处理。我局认为,对何光胜的处理结果,一是当面口头进行了告知,二是网站进行了公告,程序合法,过程和结果公开,事实证据确凿,理由��分,处理恰当,没有不妥之处。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原通江县教育局)、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面向具有我县公办中小学从教经历的在岗人员公开招聘农村学校教职工的公告》。上诉人何光胜按该公告的相关要求提供材料和报名表报原通江县教育局。2014年12月30日,原通江县教育局、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面向具有我县公办中小学从教经历的在岗人员公开招聘农村学校教职工体检结果的公告》取消上诉人何光胜招聘资格。2015年10月12日,上诉人何光胜向原通江县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考核招聘教师事宜进行再次审查,同年12月8日,上诉人何光胜向原通江县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落实考核招聘教师政策。2015年12月29日,被上诉人原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回复何光胜:何光胜在代课教师招考工作中隐瞒代课经历间断问题、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物证材料问题属实,根据《招聘农村学校教职工公告》和《解决代课教师工作纪律的通知》的规定,取消何光胜2014年考核招聘教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得当,对何光胜的两次申请不予支持。2016年3月14日,何光胜向巴中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12日,巴中市教育局以该行政行为是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原通江县教育局)共同作出的,应向两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通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19日,何光胜向通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20日,通江县人民政府以超过复议期限,决定不予受理何光胜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光胜考核招聘教师资格的取消决定系被上���人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及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作出的,上诉人何光胜请求撤销对其取消考核招聘教师资格的决定,应当以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共同被告,上诉人何光胜起诉时,只将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列为被告,而未将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被告,对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加。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瑛审判员 杜觐良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