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8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姚娇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姚娇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8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小岭路25号。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姚娇娥,女,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姚娇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娇娥购买了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公园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0xxxx9号,面积:64.91平方米),被执行人姚娇娥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姚娇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以本院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支付财产损失85625元、案件受理费2669元、执行费1224元。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8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