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锦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宏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322号原告:锦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x乡x村委托代理人:赵本国,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亮,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里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