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太宾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宾,黄令显,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768号原告:刘太宾,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牛角店镇大黄村。身份证号码:372525198105166231。被告:黄令显,男,汉族,东阿县建设局环卫处职工。被告:刘玲,女,汉族,住东阿县水岸丽景4号楼10层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宾与被告黄令显、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宾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令显、刘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太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宾撤回对被告黄令显、刘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刘太宾承担。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