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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太宾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宾,黄令显,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768号原告:刘太宾,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牛角店镇大黄村。身份证号码:372525198105166231。被告:黄令显,男,汉族,东阿县建设局环卫处职工。被告:刘玲,女,汉族,住东阿县水岸丽景4号楼10层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宾与被告黄令显、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宾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令显、刘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太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宾撤回对被告黄令显、刘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刘太宾承担。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