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秦XX与刘XX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秦XX,男。委托代理人秦XX,男。被执行人刘XX,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秦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X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公告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辽宁恒力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8-4号楼东1单元11层42号,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43.15平方米住宅一处过户到秦XX名下;将辽宁恒力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8-4号楼东1单元11层43号,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43.15平方米住宅一处过户到秦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纯代理审判员 叶鹏翔代理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富 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