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余能东与余群芬袁艺容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能东,余群芬,袁小明,袁艺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30号申请人:余能东,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余群芬,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袁小明,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袁艺容,女,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余群芬。申请人余能东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余群芬、袁小明、袁艺容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X号X幢X-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中国太��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能东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余群芬、袁小明、袁艺容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X号X幢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余能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黄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