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银与刘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刘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182号原告:张银,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刘冰,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张银与被告刘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银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银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银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汝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