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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银与刘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刘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182号原告:张银,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刘冰,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张银与被告刘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银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银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银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汝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