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301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建国,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未开庭,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煜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