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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冉珂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珂,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冉珂,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强,男,汉族。上诉人冉珂与被上诉人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6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冉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上诉人冉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玉妹审判员  吴贵平审判员  沈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