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冉珂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珂,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冉珂,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强,男,汉族。上诉人冉珂与被上诉人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6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冉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上诉人冉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玉妹审判员 吴贵平审判员 沈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