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韦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韦森林,于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290号被执行人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福县苏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韦森林。被执行人韦森林,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永福县。被执行人于美珍,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申请执行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于美珍、韦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韦森林、于美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3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陈教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