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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5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5496上海缘源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缘源空调有限公司,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民初5496号原告:上海缘源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六公路1615号415室。法定代表人:王亦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小云,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2楼06、07单元。法定代表人:郑洋,董事长。原告上海缘源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缘源空调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缘源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合同欠款36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南通市人民东路88号晏园凤凰汇1号门店提供中央空调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服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各项义务并验收合格,但被告在验收后一直未支付任何费用。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截止2016年4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价款人民币366000元。此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费用。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为发包单位,原告为承包单位;工程名称为当天财富南通人民东路办公室中央空调工程;工程内容为办公楼三菱重工海尔中央空调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和办公楼海信日立中央空调内机的采购及系统的安装、调试;工程地点为江苏南通市人民东路88号晏园凤凰汇1号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按照总包方的施工进度要求,由被告提前7天书面通知原告进场,整个工期自进场日起共20个工作日,配合装修工程节点进行;工程价款为366000元;工程价款的支付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按合同价的80%(即292800元)支付给原告,施工结束被告验收后一周内支付余款732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6年4月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在“当天财富全国门店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及结算一览表”盖章确认欠原告南通市人民东路门店价款366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在结算表上盖章确认了欠款金额,该结算表系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凭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价款366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缘源空调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6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4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曹卫华审 判 员  周继鹏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凤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