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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方卫水与刘玉松、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卫水,刘玉松,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卫水,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虎,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松,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宾馆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杰,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方卫水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松、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原审第三人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黄姜水解物为动产,以交付而发生所有权转移,但原审判决未查清原审法院扣押涉案黄姜水解物的地点以及当时情形,即认定该黄姜水解物系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占有,并归其所有,系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重审时另行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方卫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昆审判员 徐恩田审判员 柯 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