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益进与华玉兰、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进,华玉兰,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352号原告:李益进,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叶小华,德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玉兰,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廖平,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李益进与被告华玉兰、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益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益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计15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益进负担。审 判 员 钟秀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齐德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