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豫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豫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010号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住所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74967448U。法定代表人:樊冠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琰,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佛山市豫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下东村***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45532563F。法定代表人:王红岩。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豫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2元,减半收取计12501元,由原告汝州市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