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执85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桂某、张某1等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85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桂某,女,193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张某2,女,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张某3,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张某4,女,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张某5,女,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与被执行人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原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办事处孔井村孔井组42号(面积为114.78平方米)的房屋(现经拆迁安置于安徽池州市杏花村文化园孔井安置点A8#503室)予以了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办事处孔井村孔井组42号(面积为114.78平方米)的房屋(现经拆迁安置于安徽池州市杏花村文化园孔井安置点A8#503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