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查懿元、孙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查懿元,孙培,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财保14号申请人:查懿元,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培,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李云,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查懿元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培、李云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懿元提供其名下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培、李云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查懿元名下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担保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查懿元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