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民初408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黄某1,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郑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黄某2,××××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黄某3。婚后,由于被告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对儿女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双方经常吵架。原告曾于2016年2月2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如今,双方感情继续恶化,婚姻继续再无意义,双方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2由被告抚养,女儿黄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原告郑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复印件):1、《身份证》;2、《户口簿》;3、《结婚证》;4《计划生育证》;5、(2016)粤082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被告黄某1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黄某2,××××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黄某3。原告曾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粤082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以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由于双方共生育了两个子女,本院认为应一人抚养一个,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二、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1的婚生儿子黄某2(2011年2月9日生)由被告黄某1抚养,婚生女儿黄某3(2012年11月9日生)由原告郑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