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5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占兵与刘学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占兵,刘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438号申请执行人:沈占兵,男,1979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学锋,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沈占兵与被执行人刘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104民初7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宁0104民初70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学锋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利息11046元。在执行阶段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欠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沈占兵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沈占兵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7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